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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版)

刑事訴訟法(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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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作者的話
應試重點
命題分析
重要條文

Chapter 1/訴訟制度/   1
Chapter 2/當事人/  10
Chapter 3/法院之管轄/  12
Chapter 4/法院之迴避/  26
Chapter 5/被告之權利/  31
Chapter 6/辯護制度/  36
Chapter 7/輔佐人及代理人/  47
Chapter 8/文書及送達/  50
Chapter 9/期日及期間/  57
Chapter 10/強制處分/  62
Chapter 11/傳喚及通知/  70
Chapter 12/拘提及逮捕/  75
Chapter 13/訊問及詢問/  97
Chapter 14/羈 押/ 109
Chapter 15/搜索及扣押/ 126
Chapter 16/證據通則/ 152
Chapter 17/證據能力及證據力/ 163
Chapter 18/傳聞法則及權衡原則/ 178
Chapter 19/交互詰問及證據調查/ 192
Chapter 20/人 證/ 204
Chapter 21/鑑定及勘驗/ 216
Chapter 22/證據保全/ 227
Chapter 23/裁 判/ 231
Chapter 24/偵查人員/ 234
Chapter 25/告訴權人、期間及效力/ 243
Chapter 26/偵查原因、方式及終結/ 259
Chapter 27/不起訴、緩起訴及救濟/ 269
Chapter 28/起訴效力/ 282
Chapter 29/自訴及反訴/ 292
Chapter 30/審判人員、進行及更新/ 300
Chapter 31/第一審判決/ 310
Chapter 32/簡式審判、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 319
Chapter 33/上訴及抗告/ 317
Chapter 34/再審及非常上訴/ 342
Chapter 35/執 行/ 350
Chapter 36/附帶民事訴訟/ 352

附錄一 警佐班第18期試題解析/ 354
附錄二 104年警察大學及國家考試試題/ 382
    警察大學二技班入學試題/ 382
    警察大學警佐班入學試題/ 388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試題/ 391
    移民行政三等特考試題/ 398
    移民行政四等特考試題/ 401
    司法人員五等特考試題/ 403
    身心障礙五等特考試題/ 407
    原住民族五等特考試題/ 411
附錄三 申論題/ 415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刑事訴訟程序之法律,經由正當法定程序之運作,實現國家確定對被告之犯罪行為 有無刑罰權及其範圍。刑事訴訟程序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之訴訟程序係指以確定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與實行刑罰權之一切行為,包括偵查、起訴、審判 及執行之法定程序,實務上採用之;狹義之訴訟程序則專指廣義訴訟程序中之起訴與審判程序,不含起訴前之偵查程序與審判後之執行程序,學理上主張之。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結構區分為:

  總論編(第一編:總則)及各論編(第二編至第九編),總論編之規定係基於立法技術的簡潔考量,原則上適用於整個刑事訴訟程序,各論編之規定則以刑事訴訟進展之流程順序,依偵查、起訴、審判(含救濟)、執行及特別程序(附帶民事訴訟)而分別規範之。

  刑事訴訟法總論編之體系章節規定包括:

  第一章法例,第二章法院之管轄,第三章法院職員之迴避,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第五章文書,第六章送達,第七章期日及期間,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第九章被告之訊問,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第十一章搜索及扣押,第十二章證據及第十三章裁判。

  法院之管轄(第二章)、法院職員之迴避(第三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第四章)合稱為「訴訟之參與者」。

  文書(第五章)、送達(第六章)、期日及期間(第七章)共稱為「訴訟行為」。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第八章)、被告之訊問(第九章)、被告之羈押(第十章)、搜索及扣押(第十一章)則稱為「強制處分」。

  刑事訴訟法各論編之重要結構內容,經綜合整理如下:

  一、偵查:規定於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包括偵查之主體人員與輔體人員;啟動偵查之原因與程序要件內容;實施偵查之方式與偵查終結之處分;予以起訴(提起公訴),與不予起訴(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及緩起訴);不服不予起訴之救濟(聲請再議與聲請交付審判)。

   二、起訴:分別規定於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之公訴及第二編第二章另為規定之自訴;我國刑事追訴制度,係採用檢察官提起公訴為原則,自訴人逕向管轄法院提起 自訴為例外之輔助制度。前者稱為「國家追訴主義」,即由政府機關設置檢察官代表國家對於被告之犯罪行為予以起訴之制度;後者則為「個人(或私人)追訴主義 之被害人追訴制度」,倘若被害人以外之個人亦得行使起訴權者,稱之為「一般追訴主義」或「大眾追訴主義」。

  三、審判:審判是確定論罪 科刑之程序,為刑事訴訟程序之重心所在,又可分為第一審之審判程序與救濟審之審判程序,而第一審之審判程序則再分出通常審判、簡式審判、簡易程序及協商程 序等四種類型。至於救濟審之審判程序部分,則有通常救濟程序與非常救濟程序,通常救濟程序係以法院未確定之裁定或判決,而得據以主張之抗告與上訴;非常救 濟程序則針對已確定之裁判,因為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之錯誤所為之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有關審判程序之條文規定,分別在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第一審審判及第 三編之上訴、第四編之抗告、第五編之再審、第六編之非常上訴、第七編之簡易程序及第七編之一之協商程序。

  四、執行:規範國家刑罰權之 執行方式,除刑事訴訟法第八編所明列之執行條文以外,尚有《監獄行刑法》、《外役監條例》、《執行死刑規則》、《少年事件處理法》、《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 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保安處分執行法》、《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等等特別之刑事執行法律。

   五、特別程序:即基於訴訟經濟原則而訂定之第九編附帶民事訴訟。亦即使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之人,得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之制度。借由刑事訴訟之資料合併審判,除可收免除重複程序,防患裁判相互牴觸,並減輕當事人之訴訟費用。

   在刑事訴訟法之學習過程中,往往會遭遇比研讀刑法更多之困頓與疑惑,尤其是學習者欠缺犯罪偵查之實際歷練,未曾進入各級法院參與訴訟之真正運作,無從明瞭 抽象之程序條文所欲規定之事項與範圍。因此,極須借助個案實例加以講解分析,並經由相關試題之習作,才能使學習者從中領悟法條文字之真諦。

   多年來在大專院校教授刑事訴訟法課程,發覺新鮮人初學之際,對於抽象文言、程序技術、動態穿越且空泛縹渺的條文內容,雖經三讀,亦不知其真意所指為何, 整個思維產生混淆錯置,學習的樂趣與成長,則變幻為痛苦深淵。對於法院、原告(檢察官或自訴人)及被告等訴訟主體於不同審級之攻擊、防禦、詰問及裁判等訴 訟活動,經常如陷「少林寺的十八銅人陣」,被修理的遍體鱗傷;或是演練「葉問詠春拳的木人樁」,不知從何處下手。雖然按表操練,依進度授課研習,但仍如同 小和尚念經有口無心,雖朗朗誦讀餘音繞樑,終究不知所指莫明其意。

  此外,辯護人、輔佐人、代理人、證人(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或鑑 定證人)及鑑定人等等訴訟關係人參與訴訟之各種權利義務,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在偵查階段之職能關係,再加上聲請再議、交付審判、通常上訴、抗告、準抗告、再 審及非常上訴等各種救濟程序,還有法院審判程序中有關通常審判程序的準備程序與審判期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協商程序,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 或受託法官等人員職務功能的理解,更是令學習者仰之彌高,鑽之彌堅,瞻之在前,忽焉在後,就像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

  就法學教育之期 程以觀,學習刑事訴訟法之新鮮人理應對刑事實體法已有相當之認知,惟在臺灣法學教育的象牙塔內,往往令學生在學期中途就充滿挫折與失望,對於刑事訴訟法之 正義信念,雖有心跟進並實踐,但因步調偏離錯亂,身陷五里霧之中而無法跟上,前程一片茫然。法海無涯,何去何從,只能抱著隨波逐流,寄望期末即可解脫,畢 業就是抵岸。阿彌陀佛,聖母基督,眾神保庇,天佑臺灣。

  基於前揭種種,為使刑事訴訟法學習者經由選擇題的演練,檢測學習的效果與瞭解 實例的題型,促使編者蒐集國家考試與警大入學之刑事訴訟法選擇題,予以綜合分析,歸納排列,疑題闡釋,補充論述,彙整成冊,以利研習,達成順利應試金榜題 名之目標。使在校養成中的莘莘學子,日後出任司法警察之際,應能有效達成維護治安的使命。

  切記,不經一番寒徹雪,焉得梅花撲鼻香。今日在人後肯默默耕耘者,他日才能於臺前歡慶豐收。編者願與各位共勉之。

林培仁 敬上
2015.12.22乙未冬至
 

詳細資料

  • ISBN:9789574309979
  • 叢書系列:公職.就業考
  • 規格:平裝 / 456頁 / 17 x 23 x 2.28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初版
  • 出版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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